岳阳市2025年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华体会- 华体会体育官网- 体育APP下载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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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2025年度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华体会- 华体会体育官网- 华体会体育APP下载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办案质量、推动依法行政,市司法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评选出“某卫生室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等12个案例为2025年度全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此次评选的全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在各个执法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指导性,较好地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现将12个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二 田某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和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从事贸易结算案

  案例三 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案

  2025年7月16日,汨罗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接到投诉,对汨罗市归义镇石桥坝社区彭艳卫生室所产生的门诊报销费用存在疑问,请求医保局对该卫生室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查处,我局稽核中心根据大数据综合分析、现场稽查、抽查2024年1月-2025年7月16日药品处方、门诊日志、采购台账、进货明细、调取卫生室医保系统报销数据、调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核查。发现该卫生室存在串换药品、超标准收费、未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立案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现已结案。

  该卫生室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第二款“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第二十条第一款“定点医药机构……不得通过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之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超标准收费”、第四项“串换药品”、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规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并参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有关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决定予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理)。

  对串换项目、超标准收费、未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的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7624.44元,处以1倍罚款,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12元,处以2倍罚款,上述共计罚款27848.44元。

  2.对该卫生室串换项目、超标准收费、未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7736.44元予以追回;

  1.“组合式”稽查方法的示范:本案成功查处得益于多种稽查手段的综合运用,具体包括:(1)数据筛查与实物核查相结合,通过医保系统数据与药品“进销存”票据的比对,精准发现异常。(2)现场检查与外围调查相结合,不仅核查机构内部,更通过“上户询问”患者,核实诊疗真实性,突破了机构单方面提供信息的局限。(3)政策比对与技术勘验相结合,通过现场勘验雾化设备类型,对照价格目录,证实了超标准收费的事实。

  2.证据链闭环构建的示范:本案形成了完整、扎实的证据链。例如,对于“虚构项目”,证据链为:系统数据(有记录)→ 患者询问(未发生)→ 形成“虚构”结论。对于“串换药品”,证据链为:票据(进货少)→ 系统(结算多)→ 负责人供述(承认串换),环环相扣,无法辩驳。

  3.对“隐形”违规行为精准打击的示范:本案特别对“串换项目”(特别是诊疗项目串换)和“非医保项目纳入医保”这类不易从表面发现的“隐形”违规行为进行了有效查处,警示定点机构不得心存侥幸,任何试图通过技术性、隐蔽性手段骗保的行为都将被揭露。

  4.依法依规、分级量罚的示范:在处理建议中,清晰地区分了不同违规行为的法律适用条款和处罚标准,特别是对“虚构医药服务”这一最严重行为适用了更严厉的罚则,但也基于其违法金额不大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合理裁量,体现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原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量罚尺度的参考。

  案例二 田某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和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从事贸易结算案

  田某某在本县文星街道建新路市场的34号摊位从事鲜活鱼产品经营,于2024年6月30日开始,在与部分陌生的尤其对有要求田某某现场剖杀清理其所购鲜活鱼产品意愿的陌生消费者进行鲜活鱼产品交易重量计量时,利用剖杀清理后的鲜活鱼产品难以复称的机会,故意调低田某某自备的可以调节准确度的一台“金旺”FCS-150电子台秤进行重量计量并以此计量进行交易结算,从而使每次的重量计量数大于交易商品的实际重量数,以致多收取消费者交易的价款。2024年12月17日,田某某与一名陌生消费者进行鲜活鱼产品交易时,以此作弊方式将实际重量为10.4市斤的草鱼计量为11.25市斤,并完成交易结算,田某某从中多收取消费者6.8元费用。结算后,该消费者现场对田某某销售的上述草鱼进行复称,发现实际重量为10.4市斤,在保存有关证据后,现场向田某某索赔。经过一天的索赔无果后,该消费者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局投诉举报并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本局受理后,在依法处理了其投诉事宜后,对田某某予以了立案处理。在调查过程中,由于田某某隐瞒其他的作弊行为,执法人员仅能收集到田某某本次作弊的有关证据材料,因此,县市场监管局仅对田某某就田某某本次违法行为发出了改正违法行为的指令和作出了没收案涉“金旺”FCS-150电子台秤和罚款293.2元并没收6.8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随后,于2024年12月18日,田某某又重新购置了一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定且能调节准确度的“喜碧”A05,2025年1月20日,田某某在与一陌生消费者进行鲜活鱼产品交易时,又故技重施,调低上述“喜碧”A05,将实际重量为9.69千克的鲜草鱼计量为11.25千克销售给消费者,由此多产生结算金额24.96元。正在进行交易结算时,本局执法人员正好前来开展市场监管“年关守护(2025)”行动的计量监督检查工作,随即选定该消费者购买的鲜活鱼产品进行复称,从而再次查获田某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进行交易的作弊行为。

  至本案案发时止,田某某通过采用上述破坏准确度的作弊方法,共多收取消费者3000元的交易价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田某某退还多收价款,但因无法联系到有关消费者以致田某某不能向有关消费者退还多收的价款。

  田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从事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田某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之“(三)”之【裁量基准】之“3”基准,作出了对田某某如下行政处罚:

  2.对田某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处罚款400元;对田某某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和罚款1400元;罚没合计4800元,上缴国库。

  1.震慑了违法经营者。本案经营者屡次实施计量欺诈,行为性质恶劣,本案通过对田某某查处,向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经营者形成了有力震慑;

  2.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直接保障群众公平交易权,避免因计量欺诈遭受财产损失,契合“明码实价、足斤足两”的消费期待。

  3.规范了市场秩序。通过打击失信经营行为,倒逼商户遵守计量法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集贸市场公信力;

  4.强化了监管权威。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尽责,通过精准执法传递“违法必查”信号,提升公众对市场监管的信任度。

  5. 弘扬了诚信风尚。引导经营者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推动形成重视商业道德、恪守行业规范的社会风气,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案例三 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案

  2025年4月24日,岳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君山大队执法人员对岳阳市进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加工鲜龙虾2000吨、鲜鱼200吨项目设有冷库,对生产的产品进行保鲜和存放。该公司从2019年5月开始使用“R22二氟一氯甲烷”制冷剂对冷库内的制冷机进行维修保养,总使用量为100罐(每罐净含量22.7kg)。经比对,该公司使用的“R22二氟一氯甲烷”制冷剂属于《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中的第五类“含氢氟氯烃”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按规定使用该类物质应当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但该公司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备案手续。2025年4月24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规定。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300元,同时责令该公司按照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1.填补监管空白,开创首案治理范例。本案作为岳阳市近年来首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环境违法案件,精准聚焦涉冷链、制冷行业易忽视的“小众化环保义务”,打破了此前该领域监管相对薄弱的局面。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对“R22二氟一氯甲烷”使用轨迹的全链条核查,明确了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备案的监管标准与执法流程,不仅为后续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操作范本,更填补了我市在该类污染物监管领域的实践空白,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从“常规领域”向“隐蔽领域”延伸,进一步织密大气环境治理监管网络。

  2.释法说理赋能,实现主动整改效果。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未简单以处罚为目的,而是通过“现场解读+案例类比”的方式,向企业详细说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备案义务的法律依据、未履行备案的违法后果,以及消耗臭氧层物质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危害,帮助企业从“被动接受检查”转变为“主动认知违法”。企业在充分理解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生态危害性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积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系,完成备案手续,实现了“教育引导在先、整改落实在后”的监管目标,避免了“一罚了之”的机械执法,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教育引导价值。

  3.践行服务理念,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案件办理严格遵循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执法人员全程落实“亮码入企”制度,提前通过湖南省行政执法一体化平台上报执法信息,生成“湖南省行政检查码”,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时同步提供“环保合规指引”,针对企业冷库制冷设备运维的环保需求,主动告知合规制冷剂替代方案与备案流程,将“监管压力”转化为“服务助力”。这种“执法+服务”的模式,既守住了生态环保底线,又保障了企业合法经营权益,有效化解了“执法严管”与“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提供了生态环境领域的实践样本。

  4.锚定生态目标,响应重要指示要求。案件办理始终紧扣习对我市“守护好一江碧水”的重要指示,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管与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生态安全保障紧密结合。臭氧层保护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修复与稳定直接关系到我市的整体生态环境质量。本案通过对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的严格监管,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不仅筑牢了区域臭氧保护防线,更以“小案件”推动“大治理”,为岳阳统筹推进水、气、土协同治理,实现“蓝天碧水共护”的生态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切实将重要指示要求转化为生态环境执法的具体实践成效。

  2025年8月11日,某市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按照市卫健委指示,对涉及某康复医院的一起纠纷投诉举报展开调查,经初步调查发现,该院可能存在未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监测氯氮平和碳酸锂血药浓度,以及未严格执行分级护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经向上级部门汇报,于8月13日正式立案。

  执法人员首先核实了患者提供病历的真实性,并进行了仔细审阅。在排除院方存在非法行医等严重违法违规的前提下,确立了三个调查方向:一是未依规监测氯氮平和碳酸锂血药浓度;二是未严格执行分级护理制度;三是未履行标本外送检测告知义务。8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赴该院进行调查取证:

  一是分别询问了患者陈某庆所在科室的主任、主治医师及责任护士,进一步确认病历真实性,并通过客观提问了解氯氮平、碳酸锂血药浓度监测情况、标本外送告知情况以及分级护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是复印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资质材料。

  调查结束后,经法规对照与充分合议,排除了该院在分级护理制度方面存在违法情形,最终认定其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监测碳酸锂血药浓度;二是未履行标本外送检测告知义务。

  针对该院未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监测碳酸锂血药浓度的行为,处以警告并罚款20000元;针对该院未履行标本外送检测告知义务的行为,处以警告并罚款20000元。综合裁量后,合并执行警告及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本案精准查处当前医疗实践中普遍存在且风险较高的两类问题,具有以下示范意义:

  (1)树立“经验指南与规范文件并重”的红线。强调“经验”不能代替规范,医疗机构在注重经验医学的同时,还必须严格执行药品说明书、临床诊疗指南等规范,本案惩处的正是“有规不依”的问题,警示所有医疗机构不得忽视规范要求。

  (2)确立新型医疗模式下知情同意的核心地位。随着医联体、远程医疗等模式的发展,外送检测的情况日益普遍,但告知义务不可“外包”。此案明确外送检测属诊疗环节,告知并取得同意是法定前置程序,这为所有开展基因检测、病理会诊、特殊项目外送等服务的机构敲响了警钟。

  (3)揭示系统性风险是监管重点。本案中的两个违法行为共同指向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系统性缺陷。该案件体现,执法部门介入纠纷时,常开展全面系统性审查,促使医院在执业活动中从制度、流程和监督等多方面进行整体检视与改进。

  (2)推动监管标准的精细化。此案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湖南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中的原则性规定,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具体罚则相结合,应用于“血药浓度监测”和“外送检测告知”这两个具体场景,丰富了行政处罚的实践案例库,为全国其他地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3)体现执法全面性与审慎性。执法视角往往是从“结果”向“过程与风险”延伸,容易出现“有线索即推定违法”的固话思维。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针对“分级护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是否进行双罚”的情况,办案人员坚持全面、深入的原则,全面收集证据,兼顾对当事人有利与不利因素,依法审慎认定,体现了法治原则与执法风险的防范。

  2025年2月18日,吴某利用“湘岳阳货XX”运输船从湘阴县关门洲水域装运河道砂石4000余吨至岳阳县东洞庭湖扁山水域,未持有其中1000余吨砂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采运管理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岳阳市水利局对涉案船只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立案查处,未持有采运管理单,但能够提供砂石来源合法证明的,处罚款2万元。

  一是彰显了过罚相当的行政执法理念。本案中执法机关并未因当事人部分砂石缺少采运管理单而否定全部砂石的合法性,也未因程序违法而直接推定其实体违法。在查明涉案1000余吨砂石确有其合法来源,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未产生实际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最终在裁量基准范围内处以相对较低的罚款。这体现了行政处罚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避免了“一刀切”的机械执法,对复杂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二是凸显了砂石采运管理单在采砂监管中的核心地位。本案清晰的向砂石运输行业阐明:“来源合法”不等于“运输合法”。采运管理单是砂石在整个流通环节中唯一的、贯穿始终的“合法身份证”。即使砂石确为合法购买,一旦缺失此单据,运输行为即构成违法。这一案例强化了采运管理单的法律权威,警示从业者必须确保单据与砂石实物在数量、来源上的完全对应,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将导致法律风险。

  三是揭示了过驳环节是监管的重点与风险点。本案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船舶间的过驳作业过程中,私自过驳是非法砂石“洗白”和监管套利的高发环节。因此,必须将《过驳证明》等文书作为关键证据进行核查,并利用船舶航行轨迹等科技手段验证过驳行为的真实性。本案为打击利用过驳逃避监管的行为提供了成功的查处范本。

  四是展现了全链条打击非法采砂的监管思路。对非法运输环节的严厉查处,是切断非法砂石“采、运、销”黑色产业链的关键一环。本案的查处,有效阻断了该部分砂石的非法流通渠道,与打击非法开采(源头)和非法销售(末端)形成合力,体现了从单一环节监管向全链条、闭环式监管的思维转变,对维护健康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具有深远意义。

  五是体现了科技赋能与部门协同的现代监管模式。在本案调查中,执法机关不仅依靠现场检查和询问,还积极函请岳阳市水运事务中心协助调取船舶航行轨迹,通过数据比对印证了过驳行为。这展示了“人防”与“技防”相结合、不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的强大威力,为处理类似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方法论。

  2025年7月1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君山大队执法人员对岳阳市君山区君和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执法机构委托湖南亿科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废气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测,现场执法检测时该公司授权委托人王伟和执法人员均全程在场见证。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君和加油站内4号、5号加油枪的气液比分别为1.34、0.82,不符合生态环境部《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加油站加油枪气液比应大于1.0、小于1.2的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2025年7月25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岳阳市君山区君和加油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对加油枪的油气回收装置进行调节。

  1.执法与普法并重,推动企业知法守法。 既是执法,也是服务,既是检查,也是帮扶。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不仅仅是“一罚了之”,而是在执法过程中同步融入普法服务,向企业详细讲解政策法规及问题整改方向,以“说理式”普法和“精准化”指导,推动企业知法守法、绿色健康发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向涉事公司详细说明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要意义、法律依据和违法后果,企业也充分认识并理解了生态环境工作的重要作用,从被动接受检查转变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在后续的调查取证环节,办案人员也及时告知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处罚依据。此举不仅推动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的落实,更是推动区域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一招。

  2.力度与温度兼具,提升营商环境效能。 办案过程中,现场检查时间同步提供“环保合规指引”,聚焦企业在污染防治中的痛点难点,帮助企业精准查找存在的漏洞与管理短板,针对加油站未按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指导加油站完善日常环境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推动企业精细化治理落地见效。在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考量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既能对企业起到警示警醒作用,又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在行政处罚下达后,执法人员及时通报该公司,并帮助该公司查找漏洞与不足,指导涉事加油站做好整改,体现了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维护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也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统一。

  3.理论与实战结合,夯实能力建设根基。 结合执法队伍人员少、任务重、要求严的特点,以“大练兵”为抓手强本领,围绕能力生成、监督帮扶等核心内容,以理论学习为支撑,以实地检查印证为途径,两者联动发力,助力队伍补齐能力短板、提升综合素质,为高效履职夯实根基。本案的办理过程,也是增本领强能力的过程。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程序,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完善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各环节流程规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全程落实“亮码入企”制度,提前通过湖南省行政执法一体化平台上报执法信息,生成“湖南省行政检查码”,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罗某系平江县某村村民,家庭户籍人口9人,与兄弟一家共同居住于父亲2005年建造的房屋内。2024年5月,罗某在仅向村委会口头申请、未取得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将其父亲2007年购置的另外一处旧宅拆除,并于2024年9月在原址新建占地约190平方米的房屋,其建房行为激化了邻里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025年2月18日,平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部门移送线索后,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调取书证、核查土地利用现状及卫星图斑等方式,固定了相关证据。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2025年2月25日,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月28日提交听证申请,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于2025年3月13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充分发表了意见,重申了其住房困难等理由,并请求变更或暂缓执行拆除决定。县农业农村局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并经集体讨论,认为其提出的“住房困难”和“依本地习惯”等理由不构成豁免法律责任的条件,故不予采纳。县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4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农(宅基地)罚〔2025〕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2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当事人不服该处罚决定,2025年5月23日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平江县人民政府受理并审查后,依法作出了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一)行政处罚:责令罗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2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执行情况: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了涉案房屋,并退还了非法占用的土地。经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本案已正式结案。

  一是强化宅基地审批的法定程序和严肃性。本案明确宣示,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形式的“口头申请”“村委会知情”或“地方惯例”均不能替代法定的审核批准程序,有利于纠正长期以来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的宅基地管理无序观念,强化了农民的法治意识和程序意识。

  二是彰显听证程序在保障当事人权利与提升执法公信力中的关键作用。本案中,行政机关严格履行了听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平台。这不仅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使其诉求得到认真倾听,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审慎行使权力、接受监督的法治精神。听证程序的规范应用,是本案程序合法性的突出亮点,有效提升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处理重大、复杂或争议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提供了程序范本。

  三是体现行政处罚的强制力与当事人自觉履行的积极效果。本案最终以当事人自行拆除房屋结案,表明在历经完整的调查、听证、复议等法律程序后,行政处罚决定得到了当事人的最终认可和执行。这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和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也通过规范的程序和充分的说理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化解了邻里矛盾,减少了强制执行的成本与对抗,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体现行政复议的监督与权利救济功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上级政府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听证程序在内的全部执法过程)进行了全面审查,既检验了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也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维护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严肃性。

  2025年2月28日,岳阳市岳阳楼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接到岳阳楼区康王乡卫生院协管员提供一段在微信朋友圈获取的短视频,称在其辖区内有一名叫朱某兵的人,可能存在无证行医的行为。

  2025年3月3日,区卫健局执法人员前往岳阳市康王乡某村朱某兵的家中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1.朱某兵家中负一楼和楼梯间有输液管等医疗废物及使用过的输液瓶;2.在朱某兵的电动摩托车座位下和尾箱中发现有2袋药品。在对朱某兵的询问中,朱某兵承认协管员提供的短视频中,是他在给他儿媳妇毛某输液。朱某兵现场不能提供诊疗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以及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经调查认定,朱某兵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设立诊疗场所,开展了诊疗活动。

  针对朱某兵的违法行为,区卫健局作出责令朱某兵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处:1.没收朱某兵非法行医的物品;2.没收非法行医收入760元;3.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打击非法行医纳入了政府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范碧岗案件是当前非法行医现象的典型代表,该案非法行医场所不是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者不是医师,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政府和职能部门通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办理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有力地震慑了非法行医者,让广大居民知晓非法行医的严重危害,保障了广大人民的健康安全。

  2024年10月9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贺强、张煌辉对湘阴县文星街道润亿东升幼儿园(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街道板桥路,法定代表人:余音)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学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厨房感温探测器被拆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对湘阴县文星街道润亿东升幼儿园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处罚,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该单位积极配合,态度良好,鉴于该案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湘阴县文星街道润亿东升幼儿园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 聚焦民生安全,筑牢校园“防火墙”。幼儿园作为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学生自救能力弱,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火灾初期发现和预警的关键设施,其完好有效直接关系到师生生命安全。本案中,消防救援大队紧盯校园这一重点场所,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执法理念,对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2.强化主体责任,推动源头治理。本案中,幼儿园虽配备了消防设施,但“重建设、轻维护”,存在“带病运行”现象。执法不仅纠正了违法行为,更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单位负责人真正认识到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通过此案,推动各类单位从“被动整改”向“主动管理”转变,实现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延伸,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3. 规范执法程序,体现法治精神。本案中,消防救援大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取证、告知、处罚,全过程留痕、依法依规,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现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通过规范执法,树立了消防监督执法的公信力,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执法范本。

  岳阳市中心医院新院搬迁项目于2025年9月5日向我局提交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我局于当日委托湖南长昊气象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以下称检测机构)对该项目进行验收检测,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中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配电箱防雷施工缺陷;2.液氧罐区接地电阻偏高;3.充电桩未设计防雷设施等。我局当即组织技术人员出谋划策,尽快整改,如期完成验收工作。

  针对现场检测发现的配电箱防雷施工缺陷、液氧罐区接地电阻偏高、充电桩未设计防雷设施等重大隐患后,我局即刻组织技术人员分析数据、研讨方案,联动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施工方、监理方召开调度会,技术专家3日内定制“更换浪涌保护器+增设接地极降阻+独立避雷针+等电位连接”组合方案,推动施工方、监理方5日内完成整改,复测指标全面优于国标,该项目9月15日完成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放管服”改革旨在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其核心是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建立良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该案例重在推行服务模式创新,提升效能。努力打造“企业诉求直达、部门快速响应、政企双向奔赴”的服务模式,为企业服务做到 “主动报到、有需必到、无事不扰”。做到一件事一次办,让群众少跑路,真正做到在涉企服务中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耍官威”的现象。

  思村加油站原址位于平江县福寿山镇008县道大和村西侧,是一家服务于当地及过往车辆的民营加油站。其经营状况的根本性转变源于区域交通规划的重大调整——原安思公路升级改道为S202省道,并于2019年正式通车。这一变化导致原008县道车流量大幅减少,加油站地理位置优势丧失,业务量急剧下滑,不再具备持续经营的条件。面对这一因公共利益和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客观影响,企业为寻求生存与发展,于2020年正式向福寿山镇政府提交了迁建申请,启动了迁建工作。

  迁建过程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涉及多层级、多部门的行政许可与监管,其核心环节如下:

  1.规划确认(2022年12月):这是项目合法性的“源头”。根据属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新增迁建思村加油站的申请,市商务局经过实地勘察、专家论证,报请市政府同意,公示后将该迁建点纳入《岳阳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十四五”发展规划》。标志着项目在宏观层面和行业准入上获得了首要的、关键性的许可,为后续所有工作奠定了基础。

  2.土地获取(2024年9月):规划确认后,项目落地需要实体空间。企业通过平江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程序,于2024年9月17日,以人民币860万元的成交价,成功竞得位于S202省道宝石村南侧、面积为197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此举确保了项目用地的合法性,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3.报批与建设(2024年9月 - 2025年2月):在取得土地权属后,项目进入了密集的行政许可申请阶段。企业需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气象、生态环境等多个主管部门,分别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环境影响评价等多项建设前许可。在此期间,企业同步开展了详细规划、施工图设计、地质勘探等前期工作。在各职能部门的高效审批与协同服务下,至2025年2月,企业成功获取了所有必要的建设批复文件,随即依法启动了施工。

  4.竣工验收(2025年6月):项目建设完工后,进入了确认工程质量和安全合规性的最终审核环节。平江县组织了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组,对项目进行了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内容涵盖了规划实施情况、建筑质量、消防设施、防雷装置、安全生产条件等全方位指标。项目最终一次性顺利通过验收,标志着新建加油站工程全面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5.特许经营许可(2025年7月):在硬件设施达标的基础上,为确保油品供应质量和运营管理的专业化,企业并未选择自主经营,而是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岳阳石油分公司签订了 “他有他营” 特许经营合同。这一模式意味着土地、站房及设施所有权归原企业(他有),而加油站品牌、油品供应、日常运营管理则由中石化岳阳分公司(他营)负责。该合同的签订,意味着企业获得了使用“中石化”品牌和供应体系的许可,同时也需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手续。

  6.正式营业(2025年7月底):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最终运营资质后,全新的思村加油站于2025年7月底正式投入运营,成功实现了从旧址到新址的平稳过渡和转型升级。

  1.企业成功转型升级:思村加油站彻底摆脱了原址的经营困境,不仅在新址恢复营业,更通过“他有他营”模式,依托中石化的品牌、管理和供应链,提升了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了从单一民营站点向现代化品牌加盟站的华丽转型。

  2.行政审批高效闭环:整个迁建过程的行政许可流程清晰、衔接紧密。从土地获得到取得全部建设批复仅用时约5个月,从开工建设到通过联合验收仅用时约4个月,充分展现了市县两级有关职能部门“放管服”改革的成效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3.公共安全与行业规范双保障:通过严格的报批和联合验收,确保了新加油站在选址、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等各个环节均达到国家安全环保标准,从根本上消除了安全隐患,同时促进了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4.社会服务功能优化:新站址精准布局于车流量更大的S202新省道旁,极大地方便了过往车辆和沿线居民,完善了区域能源供应网络,有效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社会效益得以最大化。

  5.政企协同共赢典范:本案形成了“政府引导规划-企业响应投资-部门高效服务-市场规范运营”的良性循环,成为政府与市场主体协同解决发展难题、共同创造社会价值的优秀范例。

  1.“规划引领+市场运作”的精准落地示范:本案诠释了如何通过科学的行业发展规划(“十四五”布点)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再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进行资源要素配置,实现了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决定性作用的有效

  2025年6月11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线索移交函,当事人南湖新区某餐厅多次收购卢某(另案处理)捕捞的野生渔获物。当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7日、5月6日分别从卢某处购买了麻鲢、草鱼等野生鱼,购进价380元,截止案发时,已全部加工使用完。当事人采购以上野生鱼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索取进货凭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

  2025年7月8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湖新区某餐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货值金额10倍,即人民币38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1.全链条闭环溯源治理,终端源头双轨创新执法。本案通过处罚餐饮终端经营者某餐厅,形成“终端消费—销售流通—非法捕捞”的全链条监管闭环。在本案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托询问笔录与电子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锁定非法捕捞者卢某与涉事餐厅之间的野生鱼交易事实。岳阳市市场监管局据此同步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一方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认定餐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另一方面依据《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对收购禁捕渔获物行为按货值金额十倍处以罚款。这种“刑事司法追责+行政监管处罚”的双轨执法模式,既通过刑事立案形成法律震慑,切断非法捕捞利益链条,又以行政处罚倒逼餐饮行业完善内部采购管控机制,推动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合规采购体系,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与食品安全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执法范式。

  2.小案严治梯度式威慑,个案处理强化监管权威。本案中,虽然涉案野生鱼货值仅380元,但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按货值10倍处以3800元罚款),通过经济杠杆放大违法成本,有效传递出“违法收益远低于代价”的监管威慑信号。在裁量过程中,执法部门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系初犯、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等从轻情节,避免机械适用“一刀切”式处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执法温度。这种“刚性处罚+柔性裁量”的执法模式,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精准量尺,彰显了新时代执法机关在严格执法与人文关怀之间的平衡智慧。

  3.警示教育双轨并行,柔性执法夯实生态基础。在本次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创新采用“警示与教育并重”的柔性执法模式,通过向当事人系统解读《长江禁捕政策》系列资料,详细阐明禁捕政策的法律依据、生态危害及整改要求,引导当事人从“被动接受处罚”转向“主动整改落实”。这种将法律威慑与普法教育深度融合的执法方式,不仅使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更促使其主动建立合规采购机制,从源头上切断非法捕捞利益链条。通过“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效应,形成了“小案精办、大案严办”的执法范式,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了可持续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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