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发区华体会- 华体会体育官网- 体育APP下载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6-01-17华体会,华体会体育官网,华体会体育,华体会体育APP下载
《云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开发区管理,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内开发区的设立调整、规划建设、管理运营、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跨)境经济合作区、产业园区等。
第三条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遵循改革创新、产业集聚、开放合作、节约集约、特色发展的原则,以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模式创新为主线,努力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第四条加强党对开发区工作的全面领导,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并落实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是开发区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开发区的优化布局、考核评价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海关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发区的业务指导、政策支持、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投资促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
第六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履行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所在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要求。
第七条新设开发区应遵循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区域协同、错位发展的原则,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生产力布局、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的开发区不得超过1个,全省开发区数量不超过国家控制指标。
第八条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相应省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具备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相应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具备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省级开发区名称原则上统一为“云南+所在县(市、区)名称+开发区种类名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设立省级开发区,应对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编制建设方案,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合理确定四至范围,明确用地面积、发展目标、主导产业、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相关材料。开发区省级主管部门明确申报设立材料、审核程序等具体要求。
(一)扩区:原规划用地面积基本开发完毕,确需扩区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扩区地块满足产业发展延伸和配套需要,由州(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扩区申请。
(二)调区:原规划区域因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规划需要搬迁;或因地下资源、地质灾害等原因无法开发;或因已完成开发任务、工业用地比例低、产城融合度高,已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确需调区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区申请。
(三)整合:以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位置相近的具有开发区性质、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园区或区块;整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应相似、相近或具有关联性,对现有开发区产业发展具有帮助,具备支撑产业集聚发展的基础设施等条件,并按程序由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整合后的开发区统一命名,统一管理,统一规划。
(四)变更:开发区名称和主导产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退出:对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明显滞后的开发区,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开发区主管部门给予2年整改期,整改结束仍无改善的,按规定撤并整合。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总体布局、功能定位、发展方向、重点任务等。
第十三条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明确空间布局、发展目标、产业发展、主要任务、要素保障、安全生产、组织保障等内容,以节约集约用地、集中连片建设为导向,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并将规划环评结论以及审查意见落实到开发区总体规划中。
第十四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及时将审批文件和规划成果抄送对应的开发区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统计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开发区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修编。修编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范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扩区、调区办理。
第十六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统筹开发区与周边城镇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合理规划企业选址、基础设施和生活空间布局,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确定重大危险区域安全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健全和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制度。
第十七条开发区一般设立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实行一套机构、合署办公。
开发区应坚持以发展实体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具备条件的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所在地政府统一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能够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按照法定程序下放或者委托开发区行使。
第十八条开发区党工委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对开发区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建工作体系,健全党建工作机构,配齐党建工作力量,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履行开发区规划建设、经济管理、改革创新、招商引资、数据统计、协调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职责,把加快产业发展、培育经营主体、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首要任务,协调解决开发区内经营主体存在的困难,履行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统筹健全开发区管理体制,科学设置开发区管理机构,构建内设机构合理、高效协调的组织体系。原则上各部门不向开发区派驻机构,确有需要的可以采取设置服务窗口、办事场所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开发区托管、代管行政区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明确各自职责权限。省级开发区原则上不托管、代管行政区域。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加强开发区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开发区与行政事业单位干部交流机制,建立与开发区职能定位和工作特点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完善开发区干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干事创业。
第二十三条有序推进政企分离、管运分开。支持开发区探索推广“管委会+事业单位+企业”、“小管委会+大公司”、“平台制+市场化”等管理运营模式,成立运营公司或引入第三方机构,承担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运营、招商引资、专业化服务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建立以亩均效益、集聚集约、增量增速、减污降碳为导向的开发区综合绩效评价制度,突出分类评价、动态评估。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要素保障和扩区升级或有序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开发区应坚持发展制造业为主,统筹发展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方向,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推动开发区与口岸融合发展,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壮大沿边产业,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第二十六条州(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统筹,结合产业基础、区位优势、发展潜力等,指导每个开发区因地制宜确定不超过3个主导产业,对相邻开发区进行适当错位,避免同质化竞争。
第二十七条开发区应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依法制定招商引资政策,聚焦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精准招商,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事前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机制,依法履行招商引资承诺。原则上新引入项目的亩均投资强度、亩均营业收入不得低于现有同类项目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各类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安全生产准入要求,设定入园企业和项目环保、能耗、效益等门槛,制定项目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资源要素高效利用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第二十九条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碳排放双控制度等要求,推行清洁生产和节能降碳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条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向开发区聚集,推动企业智能化改造和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推进开发区管理服务数字化,建设智慧园区。
第三十一条强化开发区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和政策供给,支持开发区布局建设与主导产业相配套的科研基础设施、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支持开发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支持开发区引进金融、法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平台。
第三十二条各地应积极探索合作共建、委托管理、飞地园区建设等多元化合作模式,通过各种方式拓展利益共享成本共担渠道,创新实施路径。推动各类要素双向流动与优化配置。
第三十三条开发区应发挥吸引投资、扩大外贸、利用外资的平台功能,积极引进外资、促进对外贸易,深化国际合作,多渠道打造对外开放高地。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会同开发区管理机构以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为抓手,统筹政务服务资源,为经营主体提供一窗受理、一站办结的政务服务。建立完善开发区与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机制,加强行政区与开发区的沟通协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支持开发区企业引进所需人才,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便利条件。结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要,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训。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应统筹考虑现阶段开发建设状况,保障开发区内重大基础设施、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项目的合理用地,对开发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予以充分保障。
第三十七条开发区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多种方式对低效、闲置等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开发区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鼓励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厂房或改造原有厂房,提高容积率。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优化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对开发区债务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与开发区建立合理的投入和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比例适当向开发区倾斜。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开发区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采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运营企业发行债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开发区安全生产、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开发区管理机构做好配合,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开发区统计工作建设,组织统计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展主要经济指标数据统计和监测,客观真实反映开发区发展成效。
第四十二条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产业园区、产业协作园区等功能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我省已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23〕53号)同时废止。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情况以及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修订本办法。


